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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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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267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聲請人 呂民揚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55次會議
聲請人
呂民揚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共有土地登記所有權等事件,提起再審,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3號民事判決,就移轉登記及消滅時效所表示之見解,與民法第153條、第154條、第759條、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584號、20年上字第632號、第1941號、40年台上字第1001號及51年台上字第1…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共有土地登記所有權等事件,提起再審,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3號民事判決,就移轉登記及消滅時效所表示之見解,與民法第153條、第154條、第759條、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584號、20年上字第632號、第1941號、40年台上字第1001號及51年台上字第133號民事判例有重大歧異,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共有土地登記所有權等事件,提起再審,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3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就移轉登記及消滅時效所表示之見解,與民法第153條、第154條、第759條、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584號、20年上字第632號、第1941號、40年台上字第1001號及51年台上字第133號民事判例有重大歧異,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就繼承取得之土地共有所有權,認為未經登記不得請求移轉登記共有持分,且未採納具有契約效力之切結書而准許移轉登記,反而認為聲請人之請求權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駁回再審之訴,其見解與上開民法規定及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所示,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及法院應以合法生效之契約為裁判依據等見解有重大歧異,應予統一等語。惟查,聲請意旨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適用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5次會議

聲請人

呂民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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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81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