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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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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242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廖年舫、廖麗瓊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廖年舫、廖麗瓊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577號裁定,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1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8款、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577號裁定,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1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8款、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577號裁定,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1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8款、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釋(下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應以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與聲請人為同一順位繼承人之訴外人廖年貽及其子女等4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自被繼承人獲贈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拋棄繼承。惟身為繼承人之聲請人卻經行政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0條規定及系爭函核定加總系爭土地之時價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聲請人未受有系爭土地之利益,卻須額外負擔遺產稅之不利益,而實際受贈系爭土地之人卻得運用拋棄繼承之脫法行為,享有不須繳納遺產稅之利益,此實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條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及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漏未規定,當受贈人拋棄繼承,及當受贈財產為不動產,且經重劃地目變更造成價值飛漲,當初繳納之贈與稅不足扣抵時,應如何處理,造成本案因法律規定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虞,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退步言之,若自前開3規定之立法意旨觀之,聲請人既未取得系爭土地之遺產利益,自毋庸負擔該遺產之遺產稅,國稅局之課稅處分實有誤解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立法意旨。3、訴外人廖年貽透過拋棄繼承之手段,造成其毋庸負擔遺產稅之納稅義務,而由未繼承系爭土地之聲請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及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之擬制,須承受該筆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及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顯有違反平等原則、量能課稅原則之基本權利。4、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行政法院卻違反前開規定作成確定終局判決,其違法、違憲至為灼然等語。

(四)惟查,就聲請人廖麗瓊部分,其非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解釋憲法。核其餘所陳,僅係就國稅局之處分及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廖年舫、廖麗瓊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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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52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