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988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0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 聲請人
- 鍾○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確認土地徵收處分無效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八一三號裁定所適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聲請人誤植為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台內地字第○九二○○六九七五八號函,「違法」認定堤防為既成道路而徵收之,違背司法院釋字第四○○號、第四四○號等解釋及土地法第二百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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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確認土地徵收處分無效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八一三號裁定所適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聲請人誤植為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台內地字第○九二○○六九七五八號函,「違法」認定堤防為既成道路而徵收之,違背司法院釋字第四○○號、第四四○號等解釋及土地法第二百十一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土地徵收處分無效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八一三號裁定所適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聲請人誤植為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台內地字第○九二○○六九七五八號函(下稱系爭函),「違法」認定堤防為既成道路而徵收之,違背司法院釋字第四○○號、第四四○號等解釋及土地法第二百十一條規定,聲請解釋。經查聲請人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三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八一三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從程序上駁回之,應認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又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五七次、第一三六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並主張高雄縣政府「違法」徵收其所有土地,且徵收補償金額與原協議價購金額不符,違背司法院釋字第四○○號、第四四○號等解釋、比例原則及土地法第二百十一條規定云云,顯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系爭函係屬主管機關對個案所為之處分,不具法規性質,不得對之據以聲請釋憲。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聲請人
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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