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678號
- 公布日期
- 86 年 09 月 1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77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成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六二○號判決及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五八七號裁定所適用之同院六十九年判字第七三六號判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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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六二○號判決及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五八七號裁定所適用之同院六十九年判字第七三六號判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免職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六二○號確定判決及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五八七號裁定所適用之同院六十九年判字第七三六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就前項之確定判決,聲請人以該裁判引用警政署行政訴訟答辯書理由,內政部訴願決定書、行政院再訴願決定書,認警察人員違法、失職,受易科罰金之執行者,不過代替自由刑換刑處分,並不影響其所為徒刑之宣告所表示之見解,詮釋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受免職處分法律依據,損害聲請人工作及服公職權利云云,並未具體指陳該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如何違憲疑義;而後項之判例,有關聲請再審要件之一之「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於本院釋字第三五五號解釋已闡釋甚明,無再為解釋之必要,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77次會議
聲請人
王成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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