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916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12 月 2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76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金生、劉素禎、劉文忠等三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因賭博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六八九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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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賭博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六八九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意旨認刑法之賭博罪應予除罪化云云,乃以個人主觀見解指摘立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明前開條文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至聲請人統計過去類似案件之判決,據以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所處刑度過重,於刑法適用上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則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疑義之問題。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6次會議
聲請人
劉金生、劉素禎、劉文忠等三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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