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680號
- 公布日期
- 86 年 06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72次會議
- 聲請人
- 施劍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二五六號裁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二五六號裁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撤銷撤職處分事件,為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其先後多次再審之聲請,亦迭經駁回,主張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二五六號以訴願已逾法定期限所為駁回之裁定,未同時依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撤銷顯然違法之撤職處分,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查其所陳,乃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未陳明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令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同一法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何相異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72次會議
聲請人
施劍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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