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209號
- 公布日期
- 88 年 07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24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五一號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四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五一號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四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搶奪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撤銷羈押之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五一號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四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陳述其個人法律見解,而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24次會議
聲請人
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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