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634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3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 聲請人
- 高○雄、高○雄、高○陽、高○富、高○卿等五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認同一標的物,受兩種法令管制使用,在適用上發生政府與人民認知歧見,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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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認同一標的物,受兩種法令管制使用,在適用上發生政府與人民認知歧見,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認同一標的物,受兩種法令管制使用,在適用上發生政府與人民認知歧見,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有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事件,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與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所為書函,就座落於○○市○○區○○段○○段○○○○○○地號之土地,受有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以及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之編定等不同法規管制使用,在適用上發生相互牴觸,並造成政府與人民認知歧見,而有統一解釋之必要。惟查上開各行政機關所為書函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亦非不同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見解有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聲請人
高○雄、高○雄、高○陽、高○富、高○卿等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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