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510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0050號

解釋日期 99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吳○振、吳謝○喬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12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聲請人
吳○振、吳謝○喬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四七次、第一三五三次、第一三五八次及第一三六四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再行聲請解釋,猶執陳詞主張確定終局判決為不當云云,仍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釋憲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聲請人

吳○振、吳謝○喬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4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1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