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766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7年度憲二字第239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10 月 19 日聲請人 林盈君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10 月 1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3次會議
聲請人
林盈君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教師升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12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修正發布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及訴訟權,並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教師升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12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修正發布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及訴訟權,並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教師升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1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修正發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及訴訟權,並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已闡明,有關大學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教師升等之評審,係屬公權力之行使而受憲法之拘束,且參諸教師法相關規定,教師評議委員會之組織及評議準則係由教育部訂之,此係考量教師申訴有高度教育專業性;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將軍事、警察院校及矯正學校之教師申訴機關,以其組織法上地位不同而訂有異於一般教師之規定,使其申訴救濟途徑受有影響,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及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3次會議

聲請人

林盈君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66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