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840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10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72次會議
- 聲請人
- 郭振邦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七十七年度保險上易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適用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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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七十七年度保險上易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適用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七十七年度保險上易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適用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所稱有利於當事人之法律規定得為溯及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曲解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等語,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2次會議
聲請人
郭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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