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472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8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0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年資事件,認行政院未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就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至五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在臺灣地區退除役之軍、士官,其所支領之退除役給與偏低為適當之處理;反而以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排除聲請人義務役年資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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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年資事件,認行政院未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就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至五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在臺灣地區退除役之軍、士官,其所支領之退除役給與偏低為適當之處理;反而以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排除聲請人義務役年資採計;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九○六號裁定濫用程序瑕疵逕予駁回,有違反憲法及相關法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行政院未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就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至五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在臺灣地區退除役之軍、士官,其所支領之退除役給與偏低為適當之處理;反而以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排除聲請人義務役年資採計;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九○六號裁定濫用程序瑕疵逕予駁回,有違反憲法及相關法律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所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六項及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均非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0次會議
聲請人
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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