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492號
- 公布日期
- 93 年 12 月 1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53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進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一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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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一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一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泛稱「承租權為財產權之一種,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基本人權法律意旨不符」云云,至其如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人則未為具體之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3次會議
聲請人
張進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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