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439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9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 聲請人
- 莊榮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公務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三二號刑事判決,未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實施之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新制為審判,有違司法院釋字五八二號解釋之正當法律程序,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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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害公務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三二號刑事判決,未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實施之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新制為審判,有違司法院釋字五八二號解釋之正當法律程序,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三二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實施之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新制為審判,有違司法院釋字五八二號解釋之正當法律程序,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令,客觀上如何牴觸憲法,並未為具體指摘。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莊榮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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