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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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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991號

解釋日期 88 年 01 月 08 日聲請人 鄭月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8 年 01 月 0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10次會議
聲請人
鄭月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四八二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四八二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時效完成取得永佃權登記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四八二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所爭執者為判決適用法律當否之問題,迭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不受理(會台字第四八九三號、第五三五八號)並通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仍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10次會議

聲請人

鄭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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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5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