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八四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補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八四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