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70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6 月 1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孝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同院107年度訴字第554號刑事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更助新字第136號執行指揮書及法務部107年8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701086300號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枉法宣告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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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同院107年度訴字第55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更助新字第136號執行指揮書(下稱執行指揮書)及法務部107年8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701086300號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下稱撤銷假釋處分書),枉法宣告受刑人不得報請假釋,就刑法第77條第2項有違反憲法第8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為刑法第77條第2項本質法理不夠明確,深覺權利受損,法院怎能枉法宣告受刑人不得報請假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並未依法提出抗告,以及就系爭判決雖曾依法提起上訴,惟嗣後已經撤回並確定,系爭裁定及判決均屬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又查聲請人所執之上開執行指揮書及撤銷假釋處分書均非前開大審法條文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亦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王孝忠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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