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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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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383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聲請人 楊進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聲請人
楊進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傷害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4年度易字第277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傷害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4年度易字第277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4年度易字第277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檢察官起訴書及存證信函所載均與事實不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未依系爭判決之結果辦理案件,亦屬違憲等語。查本件聲請人對於系爭判決未依法定程序提起上訴,係屬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判決非屬確定終局判決,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況系爭判決為告訴人撤回告訴而公訴不受理,既有利於聲請人且並非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聲請人

楊進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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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62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