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442號
- 公布日期
- 82 年 06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77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紹文等九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上字第四○八號判決及最高法院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號裁定所適用之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上字第四○八號判決及最高法院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號裁定所適用之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就財政部國稅局對債務人之行政處分處於第三人之地位,對該處分無法循行政爭訟程序以資救濟,乃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上字第四○八號判決及最高法院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號裁定認聲請人所提起訴訟係屬公法上關係,不能為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與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意旨不合,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為統一解釋。查聲請意旨係指摘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不當,並未指摘該裁判適用何項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何歧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77次會議
聲請人
李紹文等九人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