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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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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610號

解釋日期 94 年 03 月 04 日聲請人 黃瓊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4 年 03 月 0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58次會議
聲請人
黃瓊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竊盜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六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竊盜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六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當事人聲請解釋,其聲請書未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者,得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經本院大法官第九六三次會議決議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六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本件聲請書未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以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處大三字第0930028446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十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已於同年月二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據補正,依首揭說明,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8次會議

聲請人

黃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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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3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