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862號
- 公布日期
- 73 年 04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744次會議
- 聲請人
- 費業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法院判決違背法令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法院判決違背法令聲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二次所犯竊盜罪係基於概括犯意,應以連續犯論以一罪,而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一七號判決竟認後一犯罪係另行起意,予以另行處罰,當然違背法令,依法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代為提起上訴,詎料檢察長卻以所請顯無理由而予以駁回,因此請求解釋究否屬於連於犯,應否免訴,如何救濟等情,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44次會議
聲請人
費業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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