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708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04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61次會議
- 聲請人
- 巫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過失致死聲請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七六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二三六號刑事裁定,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送達日」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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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過失致死聲請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七六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二三六號刑事裁定,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送達日」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過失致死聲請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七六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二三六號刑事裁定,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送達日」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
惟查聲請人係就同一審判機關之法律見解加以爭執,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又,聲請人所指摘上揭刑事判決及裁定,對於寄存送達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準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送達日」之見解並無兩歧,綜上所陳,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61次會議
聲請人
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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