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599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2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0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育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被告毀棄損壞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聲判字第二四六號刑事裁定,以公寓大廈外牆皆為共用部分,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對財產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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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被告毀棄損壞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聲判字第二四六號刑事裁定,以公寓大廈外牆皆為共用部分,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對財產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被告毀棄損壞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聲判字第二四六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公寓大廈外牆皆為共用部分,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對財產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公寓大廈外牆接鄰專有部分者為專有部分,得經約定成為約定共用部分,確定終局裁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八條第一項(下併稱系爭規定),將外牆皆視為共用部分,可藉由多數決議任意變更開口及顏色,已牴觸憲法對財產權的保障。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且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0次會議
聲請人
張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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