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517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夫、吳○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毀棄損壞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聲判字第六號刑事裁定,錯誤解釋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告訴毀棄損壞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聲判字第六號刑事裁定,錯誤解釋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是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是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毀棄損壞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聲判字第六號刑事裁定,錯誤解釋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人陳稱,上開裁定認定「溫泉井」之性質,係屬與土地不可分之「土地之成分」而非屬於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土地之定著物」之見解,係屬錯誤,有違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云云,僅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法律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聲請人
陳○夫、吳○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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