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523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范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62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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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62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62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關於登記為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之規定,未規範參選保證金額度,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又未設有可代替保證金之電子連署或公民連署等方案,僅以資力做為參選資格之分類標準,致財力不足者即不得參選,侵害人民參政權及平等權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范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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