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249號
- 公布日期
- 84 年 09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33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朱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廖朱源聲請書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五八九號刑事判決有違法、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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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廖朱源聲請書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五八九號刑事判決有違法、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五八九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僅據自訴人之指訴,未注意聲請人確已付款,即判處聲請人誣告罪刑,認有違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未指摘該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33次會議
聲請人
廖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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