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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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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321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聲請人 鄭名夫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迴避
蔡烱燉大法官
聲請人
鄭名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離婚聲請訴訟救助再抗告事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17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離婚聲請訴訟救助再抗告事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17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離婚聲請訴訟救助再抗告事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17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聲請人提起之民事再抗告(聲請人誤植為抗告),似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基於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聲請憲法法庭審理等語。核其所陳,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迴避

蔡烱燉大法官

聲請人

鄭名夫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59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