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091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7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7次會議
- 聲請人
- 秦禮堂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請求冤獄賠償,聲請覆審,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五七號覆審決定書,適用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駁回聲請,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四條等規定,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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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請求冤獄賠償,聲請覆審,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五七號覆審決定書,適用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駁回聲請,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四條等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請求冤獄賠償,聲請覆審,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五七號覆審決定書,適用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駁回其聲請,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四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依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無罪推定原則,聲請人既已受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即有拒絕處罰之權,惟上開覆審決定書仍適用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字義不明確之公序良俗、社會善良風氣及重大過失等由,駁回其冤獄賠償覆審之聲請,已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百七十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等規定。按聲請人前曾執系爭覆審決定書多次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一三次、第一三三三次、第一三三九次、第一三四四次、第一三四九次、第一三五三次、第一三五七次、第一三六二次、第一三六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再行聲請,其聲請意旨仍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惟法院於個案所表示之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向本院聲請解釋之對象。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7次會議
聲請人
秦禮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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