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453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2 月 0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6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楊○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勞簡上字第八號判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或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認原因案件之相對人行為已構成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前段及第六款等規定之情形,故其自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勞簡上字第八號判決認相對人係依據同法第十二條規定解除該契約,而適用同法第十八條規定,駁回聲請人請求給付資遣費之訴,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就法院之認事用法而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並致其受憲法所保障之何種權利受有如何之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6次會議
聲請人
洪楊○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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