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47號
- 公布日期
- 66 年 03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563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福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鈞院認事用法均欠公允懇請依法解釋疑義以維法紀而障人權由。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鈞院認事用法均欠公允懇請依法解釋疑義以維法紀而障人權由。
決議
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前據聲請前來,經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予受理在案,茲復聲請解釋,仍難予以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563次會議
聲請人
李福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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