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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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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990號

解釋日期 95 年 06 月 16 日聲請人 黃○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5 年 06 月 1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84次會議
聲請人
黃○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指定遺產管理人、偽證及國家賠償等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二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七十五年度上字第九八八號民事判決及七十三年度抗字第一二一五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二號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抗字第四四四號刑事裁定及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七號刑事裁定…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指定遺產管理人、偽證及國家賠償等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二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七十五年度上字第九八八號民事判決及七十三年度抗字第一二一五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二號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抗字第四四四號刑事裁定及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七號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重國字第十三號民事判決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指定遺產管理人、偽證及國家賠償等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二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七十五年度上字第九八八號民事判決、七十三年度抗字第一二一五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二號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抗字第四四四號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七號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重國字第十三號民事判決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二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七十五年度上字第九八八號民事判決、七十三年度抗字第一二一五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二號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抗字第四四四號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七號刑事裁定等案件,多次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二九次、第一二七○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仍舊爭執上述裁判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其憲法上所保障之何種權利遭受侵害;次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重國字第十三號民事判決案件,聲請人未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核其所陳,皆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4次會議

聲請人

黃○勳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2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