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379號
- 公布日期
- 78 年 11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88次會議
- 聲請人
- 沈興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七十八年八月卅日檢彥紀玄字第二三四四四號函適用司法院院字第一○一六號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七十八年八月卅日檢彥紀玄字第二三四四四號函適用司法院院字第一○一六號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因告發他人獨犯刑法之偽證罪,經該管法院檢察官以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確定,有所不服,並非對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88次會議
聲請人
沈興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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