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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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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967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聲請人 粟振庭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55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定應執行刑案件,認司法院釋字第98號及第202號解釋所稱之「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及刑法第47條規定所稱之「徒刑之執行完畢」均有適用上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定應執行刑案件,認司法院釋字第98號及第202號解釋所稱之「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及刑法第47條規定所稱之「徒刑之執行完畢」均有適用上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認司法院釋字第98號及第202號解釋所稱之「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及刑法第47條規定所稱之「徒刑之執行完畢」,均有適用上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司法院釋字第98號及第202號解釋所稱之「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及刑法第47條規定所稱之「徒刑之執行完畢」究何所指;受刑人入監服刑應以何為據計算刑期,定其責任分數,並憑以核辦假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有三次違誤,執行監獄未依法行政,未正確計算聲請人之刑期,致影響聲請人呈報假釋權益,其考核監督機關為何,均有疑義等語。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敘明何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5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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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50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