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520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2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7次會議
- 聲請人
- 徐○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發逃漏稅案件,認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拒絕偵辦,行政院及財政部束手無策,就追訴逃稅權柄與責任歸屬,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告發逃漏稅案件,認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拒絕偵辦,行政院及財政部束手無策,就追訴逃稅權柄與責任歸屬,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發逃漏稅案件,認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拒絕偵辦,行政院及財政部束手無策,就追訴逃稅權柄與責任歸屬,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未經法院依法裁判,聲請人逕執行政院、財政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及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函文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7次會議
聲請人
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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