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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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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4463號

解釋日期 82 年 07 月 30 日聲請人 王清益等六十九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2 年 07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981次會議
聲請人
王清益等六十九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王清益等六十九人聲請書為台北市政府不遵守行政法院判決,拖延發放補償費,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王清益等六十九人聲請書為台北市政府不遵守行政法院判決,拖延發放補償費,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補償事件,認台北市政府不遵守行政法院判決,行政院又曲意迴護,就行水區土地是否屬於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河道公共設施用地聲請大法官解釋,拖延發放補償費,有損民權,請求釋憲。核其所陳,既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81次會議

聲請人

王清益等六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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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3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