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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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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169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聲請人 田新揚、田新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田新揚、田新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436條之2第1項、第436條之3第1項、第2項及第436條之5第1項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436條之2第1項、第436條之3第1項、第2項及第436條之5第1項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436條之2第1項、第436條之3第1項、第2項及第436條之5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賠償損害提起上訴,確定終局裁定卻以裁定駁回,致使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田新揚、田新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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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23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