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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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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405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聲請人 復盛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聲請人
復盛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97、98、100及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45號、第247號、第286號、第288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97、98、100及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45號、第247號、第286號、第288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97、98、100及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45號、第247號、第286號、第288號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決議認於無併購之經濟實質之情形,新A公司並無行為時企業併購法第35條規定併購商譽攤銷而認列費用之適用,又因並未發生商譽的法律上歸屬名義人與經濟實質享有人歧異而須為所得主體之調整,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剔除新A公司列報商譽之攤銷,並非行為時企業併購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範之範疇,自無須「報經賦稅主管機關核准程序」之適用。此一見解,未區別企業併購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與第2款之差異,將第1款所涉及「所得主體之調整」之課稅效果,作為第2款之法律構成要件,違反平等原則及租稅法律主義,侵害人民之財產權等語。

(四)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決議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聲請人

復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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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0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