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聲請變更法人登記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非抗字第107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7點第1項規定,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法人財產權保障及法律優位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變更法人登記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非抗字第107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7點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法人財產權保障及法律優位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係身心障礙機構之財團法人,其解散僅得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障法)第92條第4項規定為之。而系爭規定僅屬內政部所訂定之行政規則,卻規定財團法人經內政部廢止許可者,應即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兩相比較,身障法僅規定「得」解散,而系爭規定卻規定「應」解散,命令明顯逾越法律,與法律牴觸,違反憲法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侵害法人財產(經營)權利等語。 (三)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