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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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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338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聲請人 李育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李育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傷害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98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傷害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98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98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8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所採信之證據,均與事實有所出入,且偵訊程序違反提審法相關規定,聲請人應得聲請再審等語。核其所陳,皆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李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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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12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