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168號
- 公布日期
- 88 年 10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27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五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三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民庭總會決議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三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民庭總會決議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六號判決所援引之同院中華民國三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民庭總會決議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就法律之適用表示個人之見解,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該決議,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為聲請,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27次會議
聲請人
林五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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