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0六七號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0六七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一四次及第一四一七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次查系爭規定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自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次聲請意旨,仍在爭執確定終局裁定未依系爭規定為合法送達,與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保障人身自由及訴訟權利之意旨有違云云。核聲請人所陳,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4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