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688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5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8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五號民事裁定,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及濫用裁量權限,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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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五號民事裁定,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及濫用裁量權限,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五號民事裁定,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及濫用裁量權限,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法院就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害,命債權人預供擔保,其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乃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承審法官命預供擔保金額標準寬嚴不一,且系爭土地上尚存其他建物,竟裁定命聲請人單獨提供擔保方得停止執行,兩者顯然不成比例,明顯恣意濫用其裁量權限,有害於聲請人之財產權,此不確定概念更有悖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8次會議
聲請人
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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