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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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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58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聲請人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鼎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聲請人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鼎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建築執照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07號及第144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108年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5號及第238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點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建築執照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07號及第144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108年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5號及第238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點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建築執照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07號(泛喬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及第144號判決(鼎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下合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108年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及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5號及第238號裁定(下合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點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決議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且不符一般法律解釋方法,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2、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決議之結果要求人民負擔改正第三人違法行為之義務,且致聲請人無法利用其合法取得之土地,向主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違反法治國家自己責任之基本原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營業自由之意旨不符。3、系爭規定侵害人民之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及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決議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聲請人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鼎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62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