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六二號民事判決,致聲請人對於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老年給付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是否重複,又勞工之伙食費究屬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經常性給與薪資或非經常性給與,以及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發生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主張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六二號民事判決,認為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一條規定之老年給付,無法抵充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至五十八條規定之退休金,不合乎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且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與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相互牴觸;又該判決認定勞工之伙食費屬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之經常性給與薪資,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基準第八十八條規定,伙食費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二者相互牴觸;再者,該判決認定默示契約無法舉證,為不足採,則聲請人不明瞭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如何適用,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且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十八條至六十一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八條等規定,均非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1次會議
聲請人
源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清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