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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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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318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聲請人 曾0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聲請人
曾0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七一號刑事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九十年度第六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二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七一號刑事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九十年度第六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二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七一號刑事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九十年度第六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及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二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0年度選上訴字第四八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又確定終局判決於理由中雖未明確援用系爭決議,惟依其所持法律見解,可判斷係以系爭決議作為其判決基礎,應認確定終局判決已實質援用系爭決議,系爭決議自得為解釋之客體,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決議認於為行賄或收賄行為時,縱行賄之對象或受賄之主體係「非屬現實的有投票權之人」,日後渠等成為有投票權之人,即得對行為人依行賄罪或收賄罪論處,將行賄之對象與受賄之主體擴張及於「非屬現實的有投票權之人」,顯然係以超越文義理解範圍的類推解釋方式而擴張刑罰之範圍,藉以填補司法者所認為之法律漏洞,系爭決議已超越法律文義之範圍而創設刑罰權,與罪刑法定主義、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有所牴觸;與系爭決議具重要關聯性之系爭規定,使最高法院院長得召集民事庭及刑事庭會議而作成決議,以統一法令之見解並拘束各級法院,逾越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之授權,增加法院組織法第二條關於各級法院所無之權限,致侵害司法院大法官之統一解釋法令權及法官之審判權,牴觸憲法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二條云云。

查系爭規定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聲請人其他所陳,係就法院認所謂有投票權人,包括行賄、受賄當時尚非現實的有投票權人,日後成為現實的有投票權之人在內,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並泛稱系爭決議違憲,尚難謂已就系爭決議有如何違憲之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聲請人

曾0雄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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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90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