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和解書無效撤銷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9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73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和解書無效撤銷等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4號(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90號(下稱系爭判決二)、105年度上易字第37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就請求和解書無效撤銷事件部分,聲請人前曾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三為確定終局判決;就請求清償借款事件部分,聲請人前曾對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7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仍謂:系爭判決一、二、三為違法判決,與憲法相悖,應屬無效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