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669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11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6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榮、陳秋香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0號裁定,有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與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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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0號裁定,有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與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0號裁定,有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與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407號裁定以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錯誤界定經界,致聲請人所有之土地面積短少,而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人未經合法提起撤銷訴訟,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而駁回聲請人之訴,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6次會議
聲請人
張榮、陳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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