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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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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362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聲請人 林國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聲請人
林國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竊盜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2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竊盜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2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將11個具有牽連關係之犯罪事實割裂起訴又分割審判,有違公訴不可分及審判不可分原則,且未依接續犯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顯與刑法第55條立法意旨不符,亦有違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控訴原則之程序正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檢察官及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聲請人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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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83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