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063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2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九七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台孝字第○九九○○○六八七○號函、最高法院書記廳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台文字第○九九○○○○六九四號函,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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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九七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台孝字第○九九○○○六八七○號函、最高法院書記廳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台文字第○九九○○○○六九四號函,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三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六號判例,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九七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台孝字第○九九○○○六八七○號函、最高法院書記廳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台文字第○九九○○○○六九四號函(下併稱系爭函),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三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六號判例,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本件聲請人前曾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不予受理(第一三六五次會議)並函知在案,今再行聲請,仍僅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有所違誤,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而為聲請,且最高法院檢察署及最高法院書記廳並非審判機關,系爭函亦與確定終局裁判有間,尚非得據以聲請統一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聲請人
陳○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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