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970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6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鴻源、楊素梅、楊素卿等三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徵收補償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七五一號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三○六號判決,對於當事人適格與否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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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土地徵收補償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七五一號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三○六號判決,對於當事人適格與否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補償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七五一號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三○六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對於當事人適格與否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七五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一八七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七五一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一就聲請人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為被告而起訴及上訴等節,未認有何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惟確定終局判決二卻以臺北市政府方為適格之當事人為由,駁回其訴,此顯有終局裁判所表示見解相異之情事。查確定終局判決一、二乃同一系統審判機關所為之判決,與聲請統一解釋,限於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不符。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聲請人
楊鴻源、楊素梅、楊素卿等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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